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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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對其進行行政制裁。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最常與行政機關打交道,所以在我們違反行政法規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但也有例外,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以下四種情形應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雖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在法律和行政機關的人文關懷下,未到法定年齡,有精神病以及受他人脅迫的情況下,違反行政法規,是屬於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的情形。這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我國法律具有人性化的一面。希望上述內容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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