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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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法主體是誰?

一、行政處罰執法主體是誰?

行政處罰執法主體是誰?

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一)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三)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3、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二、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違法事實清楚,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辦案機關負責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辦案機關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違法行為人不滿14週歲。

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除了應客觀上具有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具有行政責任能力,即當事人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行政責任年齡是行政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經審查認定違法行為由不滿14週歲的人所為時,辦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由此可知,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時,除了具備違法行為以外,還應該具備行政責任能力。違法情節較輕,按照法律可以不執行行政處罰。違法的行為人不滿14週歲,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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