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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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是否要聽證

目前法律沒有規定行政強制措施需要進行聽證,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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