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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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請行政複議,交通違章

交通違章,能否申請行政複議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

好,對交通違章處罰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

第一,申請複議是有時限的,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 做出處罰決定後 60 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但是沒有類似行政訴訟那樣“如果行政主體沒有告知 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申請期限, 則法定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 述權利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實踐中就出現了行政相對人因 為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卻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現象。 考慮到兩種 救濟制度的銜接,行政複議應增加上述規定。

第二,申請複議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複議,也可以書面申請複議。口頭申請複議就是由行為人本人到你所選擇的上一級機關的法制部門,對交通警察給你實施的處罰進行口頭陳述,並説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並且要提供交通警察 給你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是書面申請複議, 就是寫一個行政複議申請書, 在申請書裏面要載明申請複議的事實、理由和你複議的要求,來遞交給法制部門 的工作人員。他們會依法對你申請的事項進行調查。然後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三、行政複議中的必要第三人。 《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 “同 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 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而實踐中,有些明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因 為不知道行政複議案件的存在, 沒能夠參加到行政複議中來,喪失了陳述、申辯、 舉證以及提起訴訟的權利,最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並且,等到進入行政訴訟程 序利害關係人再參加訴訟、 提出異議, 並使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被法院判決推翻, 則會使行政複議事實上失去意義,造成行政救濟資源浪費。作為行政複議標的的 法律關係的主體及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 權利人的存在,在行政複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的答覆等案件材料中顯而易見,前 者如工傷認定案件中的勞動關係相對方,後者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鄰權人。 直 “ 接利害關係”是指 1.民事侵權關係中的各當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受害 人。2.民事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如前面提到的工傷案件中的勞動關係相對方。 前面兩種情況可以統稱為民事債權債務關係的主體。3.物權、人身權、知識產 權等絕對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人, 如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 用權的情況下,就該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

第四,向何單位申請行政複議。交通違章行政複議有關《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項的規定。該項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 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 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