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機關多長時間處理複議 普法法律網 行政複議 2.6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TAG標籤:多長時間 機關 行政類 行政複議 複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