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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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人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對於行政複議申請的規定有:必須是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者結果;必須要在給出處罰決定或者結果的六十日之內提起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複議只能提起一次不能多次提起,不會被受理。如果還是不滿意的只能向當地的法院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二、提起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複議申請被受理後,該具體行政行為暫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有待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

(2)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申請人的起訴權受到抑制

即申請人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人如果滿足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條件的,那麼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並且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對不滿意的處罰決定提起異議,並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來佐證自己的訴訟觀點,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在我國法律中是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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