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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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行政複議申請人怎麼辦?

一、多個行政複議申請人怎麼辦?

多個行政複議申請人怎麼辦?

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複議。

行政復的申請人是指對行政主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政複議申請人有哪些

1、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分為三類,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某國國籍的外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的無國籍人。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公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都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及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按其性質和設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其中,企業法人既包括在我國設立的中國法人,也包括在外國設立、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法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五條規定,合營企業同税務機關在納税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税,然後再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這裏的合營企業就是指法人。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時,如果不服另一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説,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能相互成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能成為行政複議申請人。例如,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機動車,而有的行政機關可能違反這方面的規定而受公安機關的處罰。由此可見,如果行政機關本身成為行政相對人,其也有可能成為複議申請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這類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成為行政管理的對象。因此,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時,其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綜上所述,其實真正來説行政複議在真正申請人比較多的時候執行效率是比較低的。因為很多個申請人可能存在內部分歧或者是時間以及居住地不統一等等情況,所以説還是最好推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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