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後多久申請複議 普法法律網 行政複議 1.7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時限為6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TAG標籤:複議 行政複議 行政處罰 行政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