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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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判迴避問題

行政訴訟審判迴避問題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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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判人員迴避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

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其他審判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中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

以上是對於行政訴訟審判人員迴避的回答,希望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