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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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可以在國家行政管理的所有領域內使用;強制執行的對象也具有廣泛性,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人身。

判決後申請執行的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另一方當事人需要在二年內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3、由法院受理後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二、確認合同效力的判決能否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對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作出判決後,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的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行政強制的種類

行政強制的種類主要有:

(1)代執行,如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代出義務工等。

(2)執行罰,最典型的如滯納金。

(3)人身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隔離、強制檢查公民身體(尤其是在預防傳染病時)等。

(4)財產強制,如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對腐爛變質食品實行的強制銷燬等。

(5)在其職權範圍內進出生產經營場所的強制檢查。如現場檢查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要求及時處理。

(6)對產品或者商品的強制檢驗。

(7)緊急狀態時,臨時緊急徵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產。

(8)緊急狀態時,進入或處置土地、建築物、住宅。如為了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

行政強制執行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強制執行的範圍,行政強制執行的中來包括代執行,執行罰,人身強制,財產強制,強制檢查,強制檢驗,臨時緊急徵用交通工具,進入或處置土地、建築物、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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