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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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行政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回避行政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回避行政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1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二、行政訴訟都公開審理嗎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實行公開審理,是行政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公開審判有兩方面的內容:

1、審判活動向羣眾公開;

2、審判活動向社會公開,允許新聞記者報道開庭審理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除合議庭評議以外的全部活動,包括法庭調查、辯論、徵求原告被告雙方意見、宣告判決等,都要公開進行。

審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實行公開審理,但是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

因此申請回避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讓案件進行更公平公正的審理,所以當遇到上述的情況的時候,那麼相關的人員可以申請回避或者是當事人申請相關人員迴避,當然這個需要當事人懂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不懂的話或許就根本不知道還能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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