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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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瑕疵行政許可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程序瑕疵行政許可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程序瑕疵行政許可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程序瑕疵行政許可的法律後果嚴重者是可以要求撤銷許可的決定;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程序的聽證制度、案卷制度、説明理由制度、獲取信息制度、迴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構成了行政許可的正當程序規則。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並可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程序出現瑕疵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首先,行政許可程序具有法定性、公開性和救濟性的特點,以行政許可程序對相對人合法權益是否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可以將行政許可程序區分為主要行政程序和次要行政程序。主要行政許可程序的欠缺將直接影響行政許可行為的合法性,對違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許可,有權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次要行政許可程序欠缺可由相應機關予以補正,而不必然帶來撤銷的結果。

其次,以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程序上是否有自由裁量權為標準,行政許可程序可以劃分為強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對於強制性程序會發生合法與否的問題,違反強制性程序在司法審查中將導致該行為的撤銷或重作;對於任意性程序則可能發生合理性的問題,,在司法審查中才導致該行為的撤銷或重作。

再次,以行政許可程序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所涉及的對象和範圍為標準,行政許可程序分為外部程序和內部程序。內部程序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在司法審查中不能認可。違反不同性質的行政許可程序,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和救濟方式。

二、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許可程序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如果在程序中存在瑕疵,那麼也是有被撤銷行政行為的可能性,但涉及到的情形不嚴重,也是不足以進行撤銷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