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

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
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具有行為能力。
2、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了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了送達。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