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哪些事項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 普法法律網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6.8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61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TAG標籤:我國 集體經濟 農村 行政類 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