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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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第一,有暴力行為: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二,強制醫療的對象是精神病人:經過法定程序的鑑定依法不用負刑事責任;

第三,社會危害性:還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強制醫療程序只有檢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決定是否啟動。

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根據提起的主體不同,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提出的申請,二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二、強制醫療案件管轄

①地域管轄: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為主;被申請人居住地為輔;

②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檢察院(申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三個:一是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二是經法定程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是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是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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