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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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能申請司法鑑定嗎?

一、對醫療事故能申請司法鑑定嗎?

對醫療事故能申請司法鑑定嗎?

起訴以後,如果首次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一般來説,在委託人初次與司法鑑定的機構簽訂好協議書之後的那天開始,需要配合司法機構完成醫療事故的鑑定。

委託鑑定者及其家屬大多數時候在兩個月以內,就可以收到司法鑑定機構的有關委託者醫療事故的報告書。如果委託人與其家屬不認可其鑑定結果的話,可以向司法機關的法官提出申請,委託司法機構再次做出鑑定,同時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這樣才能更容易被法官接受。

一般情況下,如果出現了以下的幾種情形,委託人及其家屬,或者是事故當中的其他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委託司法機關的有關部門對此次事故進行第二次鑑定:

一是原來第一次做出司法鑑定的工作人員,在鑑定時不具備從事原來委託事項的鑑定資格的;

二是原來第一次接受司法鑑定的機構,在鑑定時登記了超過本機構業務範圍內的事項,並且進行了鑑定的;

三是原來第一次司法鑑定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迴避,卻實際上沒有迴避的工作人員;

四是提出司法鑑定的委託人及其家屬,或者是這次訴訟中其他的當事人,對於初次的司法鑑定結果存在意見的,並且在申請二次司法鑑定的時候,能夠提供比較充分並且合理合法的理由;

五是存在相關的法律或者法規裏邊,又或者是人民法院都認為需要對其事故重新進行鑑定工作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中申請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五)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醫政部門出台的《民法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我們如果是遇到了醫療事故的話,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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