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出口運輸協議範本
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 空運貨物出口運輸事宜,於 年 月 日簽訂如下協議:
(一) 委託事項
甲方接受乙方委託,承接乙方委託的空運出口運輸業務。乙方指定甲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為安排提貨、辦理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事務。
(二) 乙方應在每票貨物出運之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報、電傳)向甲方提交《出口運輸委託書》(簡稱“委託書”或“託單”)。
“委託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託運人(shipper)名稱、姓名、地址、聯繫付款;
收貨人(consignee)名稱、姓名、地址、聯繫付款;
通知方名稱、姓名、地址、聯繫付款;
航班號、日期、始發港、目的港;
貨物品名、件數、重量、體積、聲明價值;
運費及其它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
託運人的簽名、蓋章、日期。
(四)乙方在向甲方發出委託後要求撤消或變更委託事項、委託內容的,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得到甲方的認可,乙方應補償甲方由此付出的額外費用。
(五)接收貨物
如果甲方在收貨時發現乙方的貨物表面狀況(包括外包裝)不良,甲方有權拒絕接收貨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改良,甲方有權停止為乙方出運貨物。由於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將貨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損失索賠。
(六)對貨物的要求
(八)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所有運雜費用。
乙方應在貨物起飛後30天內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甲方。
(九)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十)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對本協議的修改和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得到雙方的書面確認。修改和補充從雙方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十二)本協議以傳真形式簽訂確認,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簽約地: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