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變更還款期限未通知擔保人

借款到期後,借款人和債權人協商變更了還款期限,如果沒有擔保人的書面認可,根據規定擔保人仍需按照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存在約定擔保期限為“直至還清為止”,視為約定不明,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變更還款期限未通知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