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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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質押與房產抵押一樣嗎?

一、房產質押與房產抵押一樣嗎?

房產質押與房產抵押一樣嗎?

我們平時所聽到的房產質押其實就是房產證質押,它與房產抵押是不同的。

1、房產質押

房屋屬於不動產,不能質押。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是一種動產物權,只適用於動產或者權利,對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押。而且,質押的標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許的標的不得成為質押權的客體。

《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2、房產抵押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二、質押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户、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房產質押與房產抵押不同,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質押的概念來看,質押只適用於動產或者權利,房產屬於不動產中的一種,所以它不能進行質押,我們平時所聽到的房產質押其實是房產證質押。它與房產抵押不同,房產證質押行為中,房產證會暫時由債權人佔有,而房產抵押中,房屋產權實際上還是歸債務人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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