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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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擔保書範文內容是什麼?

一、訴前保全擔保書範文內容是什麼?

訴前保全擔保書範文內容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

編號:

擔保人:

地址:

郵編:

被擔保人:

擔保人願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1、擔保人負擔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2、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願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3、將擔保人定期(存摺,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此致

年月日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的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其於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擔保事項,所認定的擔保責任和義務是不同的,在擔保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簽訂合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