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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一方賭債怎麼判

夫妻離婚一方賭債怎麼判

一、夫妻離婚一方賭債怎麼判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二、協議離婚中債務如何承擔

經常遇到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説明:我國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賭債本身就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而從實際情況來看,要是夫妻中一方有欠下賭債的情況,由於該筆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實際也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另外,夫妻債務中就包括了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如果可以認定屬於共同債務的話,那麼不管是否離婚,其實都是需要夫妻共同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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