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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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馬鞍山市XX公司與馬鞍山市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XXX。

XXX、馬鞍山市XX公司與馬鞍山市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XXX、馬鞍山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被告馬鞍山市XX公司(以下簡稱中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韓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X、XX公司訴稱:2014年9月13日,其與中XX公司以及孫XX就各方債權債務訂立還款協議書,確認中XX公司欠付XXX、XX公司XXX元,約定中XX公司從2014年9月1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XXX、XX公司五十萬元,每月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協議另約定若中XX公司有一期未及時支付,XXX、XX公司有權一併索要剩餘全部債務。協議訂立後,經XXX、XX公司多次催要,中XX公司僅歸還本金XXX元,未支付利息。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中XX公司償還XXX、XX公司借款XXX.8元(含利息),並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自2015年2月起計算至全部歸還之月止);2、本案訴訟費由中XX公司承擔。

中XX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

XXX、XX公司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XXX的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XXX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2、還款協議書一份,擬證明兩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

3、債務確認書一份,擬證明原被告雙方約定自2014年6月開始計算利息。

中XX公司未予質證,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證認為:XXX、XX公司提供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應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中XX公司出具債務確認書,認可對XX公司負擔本金440萬元的債務,並約定自2014年6月1日按照月利率1%計息。2014年9月13日,中XX公司、XX公司、XXX、孫XX四方訂立還款協議書,確認中XX公司尚欠XXX、XX公司XXX元,並訂立還款計劃:自2014年9月1日起,中XX公司每月支付XXX、XX公司500000元,並按照月利率1%標準按月支付利息;若中XX公司有一期未及時支付,XXX、XX公司有權一併索要剩餘全部債務。中XX公司分別於2014年9月13日還款500000元、2014年9月23日還款500000元、2014年11月15日還款500000元、2014年12月15日還款500000元、2015年2月17日還款260000元,自此以後中XX公司一直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依據協議約定XXX、XX公司有權一併主張剩餘全部債務,其遂訴至本院要求中XX公司依據協議還本付息。

本院認為:XX公司與中XX公司的債務確認書以及XXX、孫XX、XX公司與中XX公司簽訂的還款協議書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協議簽訂後,中XX公司支付226萬元後未繼續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還款協議約定月利率為1%,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鞍山市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XXX、馬鞍山市XX公司本金XXX元、利息382173.5元(本處利息計算至2015年4月15日),合計XXX.5元;並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XXX、馬鞍山市XX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1449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6449元均由被告馬鞍山市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XX

代理審判員  韋少兵

代理審判員  汪 哲

書 記 員  李雅娟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計算表

還款時間還款金額尚欠本金利息備註

2014.9.135XXXX438414

×1%×(3+22/30)

2014.11.155XXXX4384142XXXX0000×1%×(5+15/30)

2014.12.155XXXX9384143XXXX0000×1%×(6+15/30)

×1%×(8+17/30)

剩餘本金XXX281233.5XXX×1%×(10+15/30)

合計382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