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抵押債務法院如何解決?
一、重複抵押債務法院如何解決?
1、重複抵押債務法院會按照以下規定判決: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4)擔保的範圍。
3、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二、哪些房屋不能辦理房貸抵押?
1、公益用途房屋;根據有關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公益設施,不論其屬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個人,都不得抵押。
2、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房產證所賦予的所有權。銀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貸款。
3、未結清貸款的房子;已經辦理過一次抵押貸款的房屋不一定還能再次抵押。
在第一次抵押貸款時,銀行已經擁有了這所房產的他項權利。而法律不允許兩家銀行獲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項權。
4、房齡太久、面積過小的二手房;銀行對於二手房抵押貸款的條件是苛刻的,一般房齡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許多銀行是不予放貸的。
5、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話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銀行同樣無法取得他項權利證,不能辦理抵押貸款。
6、部分公房;如果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或者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也無法進行抵押貸款。
7、文物保護建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不得抵押。
8、違章建築;違章建築物或臨時建築物不能用於抵押。
9、權屬有爭議的房子;權屬有爭議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10、拆遷範圍內的房子;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財產是可以被重複抵押的,對於被重複抵押的債務,如果擔保的債權沒有超過抵押物價值的,這一重複抵押有效。若是抵押權人希望債權得到更好的保障,可以在簽署抵押合同之後,儘快帶着抵押合同等的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