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股東權利與抽逃出資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一、濫用股東權利與抽逃出資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股東有濫用權利與抽逃出資的行為,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2、股東濫用權利。
3、股東虛假出資。
4、股東出資不到位。
5、股東抽逃出資。
6、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7、清算組報送清算報告時未依法履職。
8、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9、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10、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1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12、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13、股東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14、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二、股東抽逃出資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股東義務有哪些?
1、出資(按時足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2、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應該有關於限制股東濫用權利和抽逃出資的相關條款,事實上,股東抽逃出資不僅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抽逃出資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或抽逃出資數額較大,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