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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無因管理是什麼?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又包括哪些內容?下面本站網的小編將會從以上三個方面為您闡述與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有關的信息,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無因管理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一、無因管理概念簡述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二、無因管理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他人的意思。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説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人。區別於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作用於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並存。

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認識錯誤,對於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客觀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範圍。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範圍。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將管理行為範圍擴大到為本人取得新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人的行為範圍,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務。

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事務須為他人滿足生活需要的事項。事務應為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為,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可以是經濟的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的事務,如我國台灣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者”一段,即可明瞭。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繼續的行為,也可以是一時的行為。但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如有的為病人祈禱、為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為,如為盜竊分子保存贓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不能作為無因管理的事項。

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他人的事務依據事務的性質,有的學者將它分為三種:客觀的他人事務、純粹的自己事務和中性的事務。

有的學者將它分為兩種: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

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更加細化,將他人的純粹的自己的事務也納入其中進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於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主觀的他人事務(亦稱中性的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並無當然的結合關係,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於他人事務。

(2)、無法律上的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如管理人與他人簽有代理、僱傭、承攬合同時,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依合同關係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關係。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雖然對其財產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但是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範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於無義務,可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應依客觀判定。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如果您對以上信息還存在着一些疑問,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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