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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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的規定

一、什麼是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的規定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權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法律設計的撤銷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於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從而使債權得到充分實現。

撤銷權包括以下三個行使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處於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

3、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

二、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説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管轄是怎樣的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綜上所述,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與一般撤銷權的管轄並沒有太大的不同,行使撤銷權期間一定要特別留意債權債務雙方的除斥期間。還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管轄範圍,債權人需要到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進行撤銷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