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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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轉讓

律師解説:

什麼是債權轉讓

一、債權轉讓是指什麼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必須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債權;二是債權轉讓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即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三是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四是轉讓合同權利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債權什麼時候能夠轉讓

未來債權可不可以轉讓呢?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允許未來債權轉讓基於以下三方面的理由:1.債權的本性決定了未來債權可以轉讓。債權的核心是財產權,具有價值性,在市場經濟社會,只有最大限度地拓展債權轉讓的範圍,才能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從而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2.債權轉讓一般無損債務人的利益。對於債務人而言,未來債權轉讓的結果是其履行義務的相對人發生變化,義務內容與原債務同一,責任限度也仍然在原債務限度之內,也就是説,債務人向受讓人所承擔的責任無論在質與量方面,和向原債權人承擔的責任並沒有區別。3.並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我國現行法律雖然並沒有明確規定未來債權可以轉讓,但依據“法無明令禁止不為違法”的法律原則,不能得出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允許未來債權轉讓的結論。

雖然未來債權從理論上分析可以轉讓,但畢竟未來債權並非現時之債權,將來該債權是否一定能實現存在不確定性。如債權標的可能滅失、致使履行不能,債務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等,都有可能造成債權無法實現。在未來債權出現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置,應如何保護債權受讓人的權益呢?這就涉及到對債權轉讓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債權轉讓是一種合同行為,它適用於合同的一般規則。對於未來債權轉讓的合同而言,它應當是一種附條件的合同行為。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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