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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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代位權的被告是誰

一、代位權的被告是誰?

代位權的被告是誰,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起訴人(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起訴。

2、被告為被代位的債權的債務人。

3、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二、代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2、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於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

3、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1999年12月1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範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4、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5、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於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對象不應僅限於到期債權,應採取目的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

因此,代位權的被告就是被代位權的債務人,而此時債務人不再是以被告的身份,而是作為第三人出庭,雖然代位權可以有效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只有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債權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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