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的適用範圍是怎麼樣的?
一、代位求償權的適用範圍是怎麼樣的?
1、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均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2、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範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範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於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
3、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而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
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從實務上考察,確立代位權,被保險人可以從向責任人(第三人)索賠的爭訟中解脱出來,而將之轉移給保險人去進行。另一方面,確立代位權,保險人也可從代位求償中得到營運資產上的經濟補償。
二、代位權的確立原則主要起到哪些作用?
代位權的確立則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或獲得的賠償數額大於實際損失,而獲不當得利,違反損害補償原則。
2、基於侵權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終負有清償責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其應負的責任。
3、保險人在給付賠款後,自然要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因此,不但被保險人獲得其應得的補償,保險人也履行了應盡的義務,而有責任的第三者也受到應有的追究。
三、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代位求償權是屬於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對於在申請賠償時也要看是否符合條件,而且要確定是在此範圍之內才能依法的處理,只要保險人實施了此權利,那麼第三方就需要依法的承擔起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