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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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 三種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三種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1、佔有的標的物不同。

質押和留置都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但佔有的標的物不同。留置的標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標的,而且只能是動產;但質押的標的物和主合同沒有牽連,和主合同借錢沒有密切關係,是另外所給付的一定的實物、金錢或價值憑證來履行擔保。

2、佔有標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關係中,債權人最初佔有債務人的標的物是為履行主債務的需要;而質押人佔有標的物的原因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

3、合同適用類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而質押適用於幾乎所有類型的合同。簡單一點來説,區別質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點是看標的物是否與主合同有牽連以及佔有標的物的原因。

二、《民法典》對於擔保物權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擔保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以對自己的物品進行擔保處理,以獲得資金來進行生產經營,但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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