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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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善意取得留置權

什麼是善意缺德留置權?

什麼是善意取得留置權

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當然應當是債務人所有或者合法佔有的財產,那麼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或者非法佔有的財產能否作留置權的標的物呢?例如債務人將偷來的相機修理,債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能否留置該物,《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補充性規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8條“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的規定,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該動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可能是基於對債務人的信賴而將第三人的財產視為債務人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債權人是善意取得,從而在該財產上取得了留置權。這種認定的理由是,留置權的產生不權在於維護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公平,而且也應當維護交易安全。債權人接受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可能要求債權人審查標的物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只要留置權人確信所留置的動產屬於債務人,根據債務人動產佔有的公信力,債權人對其善意取得的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物就享有留置權。《民法通則》和《擔保法》只規定債權人佔有的為“債務人的財產”,並沒有規定是“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因此,債權人佔有的認為是債務人的,實際上是第三人的財產也應包括在內。確認留置權的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規定和民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當然在實踐中對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應以債權人不知的事實狀態為限。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除外。

綜上所述,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權。留置權具有對抗其他物權的效力,對留置物享有其他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得以其權利對抗善意的留置權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儘管法律是維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因為一般情況下第三人對物品的所有權並不清楚,還是建議大家切勿沾手來歷不明的東西。同時,法律也會制裁那些擅自處理那些本不屬於自身財產的人,畢竟善意取得留置權是維護對物品所有權不清楚的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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