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的條件和情形有什麼 普法法律網 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8.99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一、留置權產生的條件有:1、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2、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佔有有牽連關係。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有: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4、因喪失佔有而消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TAG標籤:拆遷安置 徵地拆遷 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