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

當前位置 /首頁/知識產權/軟件著作權/列表

軟件著作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軟件著作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軟件著作權侵權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準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複製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侷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件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範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件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件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件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準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件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件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件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件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複製。這個準則主要着眼於兩個軟件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