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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註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在進行商標的國際註冊時,審查的法定程序與標準是什麼?即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如何審查?本文整理了相關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如何審查?



(1)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確定中國為原屬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通過《協定》或《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必須首先在中國取得商標註冊、初步審定或者申請已被受理為基礎,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場所;

B、在我國有住所;

C、擁有我國國籍。

(2)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可以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或者郵寄辦理,或者委託代理組織辦理。直接辦理的,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商標局可以提供翻譯。文件翻譯費為300元人民幣。

(3)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後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註銷、註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續展、指定代理人等有關事宜的,申請人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代理人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即國際局辦理。但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成員國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後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註銷事宜的,則必須通過商標局辦理。

(4)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不論手續是否齊備,商標局均以收文之日為申請日期,並編申請號。手續齊備後,商標局在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將申請書寄國際局;申請手續不齊備或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5)費用

申請人申請商標國際註冊時,應向國際局繳納基礎註冊費、附加註冊費(如需要時)、補充註冊費或其它單獨規費和向商標局繳納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手續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後,將核算費用,並向申請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費通知單》,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按該通知單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幣向商標局結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國際局結算,但必須向商標局寄送匯款證明,同時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

(6)商標公告、註冊證、續展證及其它通知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一經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後,即由國際局負責刊登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每週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訂購;商標註冊證、續展證及其經有關通知,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申請人、註冊人或其代理人。

(7)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被駁回國的相關法律,直接或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訴。

(8)申請人或註冊人需要查詢有關商標國際註冊的信息,可在商標駁回期限屆滿後,通過國際局有償獲得附有國際註冊情況分析的國際註冊簿詳細摘要。

(9)以國際註冊代替在中國相同的在先國家註冊及要求許可使用合同備案的,註冊人應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到商標辦理相應手續並向商標局交費。

(10)國際局將國際註冊簿上登記的商標刊登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從該廣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個月內,任何人可對延伸至我國要求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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