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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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一、侵犯著作權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需要具有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權的損害事實損害事實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象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出版,是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

3、未經錄音錄象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象。錄音錄象製作者,是指錄音錄象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成立本罪還要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

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多少?

(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六)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擁有著作財產權,該權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錄音、錄像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有轉播、將其錄製在音像載體以及複製音像載體的權利,該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是非常大的,侵犯著作權的四個要件是比較難以去判定的,而且實際生活中也是常常由於這些地方地取證比較難,而導致侵權案件地處理過程比較緩慢,此時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幫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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