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例

當前位置 /首頁/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案例/列表

文字版權保護申請費用的標準是什麼?

一、文字版權保護申請費用的標準是什麼?

文字版權保護申請費用的標準是什麼?

對文字作品申請著作權登記的申請費是100~300元不等,因為文字作品的版權登記收費標準跟文字作品的字數是有關的,在1萬字以上的話,版權登記中心是收300元的登記費,字數在5000到1萬元之間的,收費標準是200元。

文字、口述作品件100字以下的登記費是100元,字數在100-5000的收費標準是150元,字數在5001-10000的,收費標準是200元,字數在1萬以上的收費標準是300元。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3)權利歸屬證明文件:

權利歸屬分為:個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職務作品、委託作品。

個人創作的作品不需要提交權利歸屬證明;

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創作協議(複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合作創作的聲明等證明文件;

法人作品需提交法人創作聲明,即説明該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

職務作品,需提交職務創作聲明(需作者簽字、公司蓋章)或作者與單位簽訂的創作協議(複印件);

委託作品需提交委託協議(複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委託創作的聲明等證明文件;

(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

(5)作品説明書(請從創作目的、創作過程、作品獨創性三方面寫,並附申請人簽章,標明簽章日期);

(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著作權人僅需提交申請人的作品樣本、作品説明及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二、哪些行為不屬於侵犯著作權?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 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版權登記中心的收費標準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但是,作者創作出來的文字作品,即便是沒有進行版權登記保護的,因為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是自願的,沒有進行著作權登記的情況下,他人侵犯自己的文字作品的,依然可以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TAG標籤:費用 版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