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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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攝影作品的定義是什麼?

一、著作權中的攝影作品的定義是什麼?

著作權中的攝影作品的定義是什麼?

著作權中的攝影作品的定義是,具有獨創性的攝影方面的作品。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是歸作者所有的,而未經作者的同意,將攝影作品作於營利活動的,就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日常生活當中目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對於受到侵權人員來説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比如説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要求對方對於自己的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賠償,這畢竟是屬於一種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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