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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過程中發現對方又侵權怎麼辦?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過程中發現對方又侵權怎麼辦?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過程中發現對方又侵權怎麼辦?

1、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過程中發現對方又侵權,可以先按照以下流程對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認定,然後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

(1)首先是分析原著作。並不是所有的著作都有著作權。一部具有著作權的著作首先應該是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的著作,其實應該是獨創的,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進行復制。

(2)然後對侵權人的侵權方式進行分析,也就是其對侵權著作的使用方式。例如,進行復制可以是通過印刷或者複印的方式進行侵權。關於複製,我國法律規定,將一些平面作品進行生產或者製作成立體的產品的行為不對平面作品構成侵權,例如產品設計圖紙、工業設計。

2、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二、著作權侵權如何處理?

1、自行協商

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

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的目的在於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執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

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於侵權糾紛,也適用於合同糾紛。

當然,著作權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時,也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保護,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其申請(也可依職權)給予侵權人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則可以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起訴。

使用著作權後,可能會提高自己的經濟收入,這也是不少人、單位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其中一種原因。但是若侵權行為被發現,且經過認定,確定滿足了著作權的侵權要件,侵權者獲得的違法收入不僅可能會被沒收,還有可能會被責令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