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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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查詢有什麼用

商標查詢的作用:
一、探明註冊障礙。
作為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商標查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當打算申請註冊的商標對申請人非常重要,申請人希望提高註冊的成功率,或者商標本身的獨創性較差,如為代表常見事物的圖形、文字或者純文字商標字數較少,存在在先註冊及申請的可能性較大時,商標查詢可以使申請人對其商標能否比較順利地註冊做到心中有數。如果查詢結果顯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註冊或已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那麼所查詢的商標最終註冊的可能性大。如果查出相同或近似的在先註冊或在先申請商標,申請人就必須面臨選擇,是仍然將所查詢的商標申請註冊呢,還是改弦易轍,對商標進行修改或對商品進行調整,或者乾脆另起爐灶,甚至放棄提交申請;保險起見,也可準備一個或幾個應變商標,在力爭主要目標商標註冊的同時,提交幾個備用的商標,一旦主商標被拒絕註冊,其它商標仍然能夠有機會獲得註冊並投放使用。
二、弄清商標能否安全使用。
在多數國家,審查官需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因而從商標申請提交之日起到最終獲得商標註冊,大約需要兩年多時間,有的國家甚至長達六七年。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由於對其商標最終能否獲得註冊沒有把握,往往不敢放心使用其商標。如果不進行查詢而貿然使用,有可能出現兩種不利的局面:一是造成對他人商標的侵權;二是因商標最終無法獲得註冊而放棄使用,使已投入的商標宣傳費用及已經建立的商譽化為泡影。因此,如果商標所有人急於使用其商標,在使用之前進行商標查詢是非常必要的。
三、發現搶注商標。
商標搶注是一個普遍現象,如果一個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產品銷路也不錯;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搶先以自己的名義註冊。搶注者往往有三類: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銷售代理等。他們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獨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注人索取高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這類人通常也是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注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注他人的商標,而搶注人自己並沒有使用搶注商標的意圖。後一種人在搶注後往往主動出擊,在適當的時候對被搶注人進行要挾,以勒索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而前兩種人則往往在註冊後按兵不動,並不急於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搶注的事實。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於發現商標搶注,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具有重大意義。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注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註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否則,搶注商標註冊後再申請撤銷就會麻煩得多。因此在已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國家進行商標查詢對於及時發現商標搶注進而採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奪回被搶注商標是非常重要的。
四、瞭解申請進展。
在多數國家,商標申請在經過實質審查被審查官認為可以註冊後,審查官將發出核准通知,告知該商標申請已被接受註冊,將刊登在異議公告上。但也有個別國家,審查官在商標申請通過實質審查後不發核准通知,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商標查詢也許是瞭解申請進展的有效途徑。如果一個商標申請已經被商標審查官同意註冊並排定公告,就可以通過檢索得知公告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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