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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維權流程怎麼走?

一、專利維權流程怎麼走

專利維權流程怎麼走?

1、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處理:不是必須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行政調處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還要經過司法審查,不服的一方還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還要打兩審,跨省執行有一定的難度。

2、向法院起訴:對涉嫌侵權方的技術與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對比分析,確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調查侵權範圍或程度,準備訴狀和相關證據;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經法庭開庭審理,等待法庭的裁定或判決生效;申請強制執行。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該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二、怎樣判斷專利侵權

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規定了五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專利權被侵犯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維權?

(一)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四)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向“12312”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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