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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糾紛調解中可以錄音嗎

一、在民事糾紛調解中可以錄音嗎

在民事糾紛調解中可以錄音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進行調解時會對調解過程進行筆錄,而調解能不能錄音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理論上來説是不可以的,錄音需要徵得對方同意,如果偷錄很可能涉嫌違法,並且在偷錄的證據,不能在事後作為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但是調解以外的其他證據,包括調解前的有關筆錄,相關物證、證人、鑑定結論、事發後的賠償情況,都可以作為證據。

調解的程序一般是由一方先提出要求,另一方決定是否接受。公安機關主持調解,也需要徵得雙方同意,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調解,也是無法調解的。如果通過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但公安機關應當記錄調解筆錄。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程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與調解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針對在民事糾紛調解中可以錄音嗎的這個問題,答案是很簡單,一般情況下法院進行調解時,都是會對調解的過程進行筆錄的,但是調解能不能錄音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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