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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擅自放棄追償權能不能獲賠

一、被保險人擅自放棄追償權能不能獲賠

被保險人擅自放棄追償權能不能獲賠

被保險人擅自放棄追償權,保險人依舊可以獲得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依此來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後,以被保險人名義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要求賠償是保險合同賦予保險人的一項法定權利。故此,是否放棄向第三者的追償權應由保險人來決定,被保險人是無權決定的。財產保險中,保險財產由他人致損後,被保險人不能擅自放棄對第三者的追償權,而應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二、追償權的法律性質及產生依據

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根據各國民法通説,主要來自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具體有以下情形:

1、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託而進行的,雙方之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係為委託關係,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於委託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2、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託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係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保證人雖然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清償主債務,但其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免責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其次,除依據雙方間法律關係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的一般民法原則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於法律上的債權轉移,無論是否經過主債務人同意,保證人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後,主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的範圍內轉移給了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條 【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保險的代為追償權的意思是,保險代理人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利。一般這種情況,保險人都會先賠償被保險人然後再去追償,所以這裏説的被保險人自己放棄追償獲賠是否可以,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是保險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