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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時間改了會重新發傳票嗎

一、法院開庭時間改了會重新發傳票嗎

法院開庭時間改了會重新發傳票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民事案件確定開庭後,法院會以打電話的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再次開庭會重發傳票給當事人通知開庭時間。

二、法院會通過什麼方式送達傳票

法律規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有:電話送達、司法快遞送達、上門送達、公告送達。

當然,法院在第一次發送傳票給被告時,通常會先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書面傳票。

三、開庭的流程

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然後宣讀一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況不需迴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並出示證據(有時候法官為了節省時間,一般會用一句話帶過,説被告已看過起訴內容,則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表達出來。

3、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並出示證據。

4、法官分別詢問原告和被告關於案件的證據,有什麼觀點和看法或反駁——這叫質證,還會詢問涉及案件的具體細節。如果需要對證據進行進一步的鑑定“是否屬實”的,此時應該提出“司法鑑定”的申請。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6、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願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願意調解並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後生效;如果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當然,如果在開庭幾天後,雙方可以再調解,並能達成一致意願的,可以告訴法官,按調解成功來解決,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7、整個庭審過程,有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如果其中一方不願調解,那麼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後,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打印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並在修該處簽名。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後,庭審結束。

在收到人民法院傳票之後,一定要簽收,因為不管是否簽收訴訟案件都會照常舉行,不要緊張,要積極的應訴。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的理由無法按照傳票日期到庭的,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開庭時間,在法院審查之後會重新安排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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