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審判長迴避的條件有哪些
一、民事審判審判長迴避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四)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關於審判長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復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制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百迴避,應當度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問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迴避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申請人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______(同上)
據瞭解,被申請人______與本案______是______,聯繫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司法鑑定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______迴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注:
①本申請書供審判人員等迴避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或書寫負印。
②“申請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③“申請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訴訟活動中如果特定情況下審判長沒有進行迴避,就不能從法律層面上保障判決書是相對公平公正的,審判長需要回避的,也得經過本院院長的決定才行。除了審判長迴避制度,也適用於訴訟活動當中的陪審員,翻譯員等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