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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抗辯理由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抗辯理由有哪些?

訴訟時效抗辯理由有哪些?

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意見主要應當圍繞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力而定。抗辯事由是被訴請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在承認加害事實的情況下,據以主張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實。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兩類。前者如免責事由、時效屆滿事實等;後者如不可抗力事實、不具備因果關係的事實、受害人過錯的事實等。

訴訟時效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徵:

(1)須是積極的事實,即證明某種客觀情況存在的事實,單純的否認性事實不能作為抗辯事由;

(2)須具有對抗性,足以導致對方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單純請求諒解的事實也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二、訴訟時效抗辯不予支持的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訴訟時效抗辯理由是否充分,應當嚴格對照法律程序處理,特別是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還需要結合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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