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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書如何撤銷

撤銷法院裁定書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撤銷裁定是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適用條件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只要備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銷裁定。

法院裁定書如何撤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