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1、案件受理費用
執行異議之訴如果不涉及財產糾紛案件,屬於民事訴訟中其他非財產類案件,按照關法律規定,其他非財產案件審理費用按照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律師受理費用
律師受理費用以雙方協商來確定。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律師受理異議之訴的收費標準的依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三、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對於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執行異議之訴,是在執行過程中,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
兩者有下列區別: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途徑之一,是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產生異議,要求執行法院解決異議而引起的訴訟,是司法實踐的重要內容。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