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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與訴訟標的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與訴訟標的的區別是什麼

訴與訴訟標的的區別是什麼

訴權,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或權能。廣義泛指公民向國家機關提交請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訴權。狹義專指民事訴訟上的訴權。由於訴有實體意義與程序意義之分,所以訴權也有實體意義與程序意義之分。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又稱“起訴權”,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條件;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提請法院運用審判這一特殊手段,實現其民事權益的請求。

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需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係,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每個訴訟都有特定的標的,一般由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訴的標的使訴特定化,以區別不同種類的訴。給付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請求。

二、訴權完整內涵包括哪些?

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

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

根據法律性質,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又叫起訴權,其內容即起訴要件。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提請法院運用審判這一特殊手段,強制實現權益請求。權利主體從實體法律關係發生時起,享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要實現這一權利,還必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

訴權的基本特徵:

1、它的行使須以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為依據;

2、它為糾紛當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

4、它的內容包括進行訴訟的權利和滿足訴訟請求的權利。

訴訟時遞交相關案件的訴訟書和案件證據,訴訟書應按照我國規定的法律要求和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書寫,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這類案件的實際、地點、訴訟請求、案件過程進行詳細的書寫,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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