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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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時不放人是定罪了麼

48小時不放人是定罪了麼

一、48小時不放人是定罪了麼

傳喚四十八小時不放人不一定是被定罪,而且由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刑拘或者是做出其它強制性的措施。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述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述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二、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

1、公安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法院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一般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被傳喚了之後不放人不代表着就會有罪,一般是需要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只有找齊了犯罪事實的證據才能提出公訴,但執法人員在傳喚了犯罪嫌疑人之後就一定要及時的通知家屬,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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