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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訴訟迴避申請可以在什麼時候提出?

一、律師代理訴訟迴避申請可以在什麼時候提出?

律師代理訴訟迴避申請可以在什麼時候提出?

1、律師代理訴訟迴避申請一般需要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迴避申請並説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採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比如有的財產案件,當事人要轉移爭議的標的物,急需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審判人員仍應履行職責,迅速果斷地採取措施。

二、迴避的程序是什麼?

1、迴避的提出

迴避的提出有兩種方式:一是申請回避。二是可以自行迴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但應當説明申請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行迴避的,應當向審判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並説明理由。

2、申請回避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迴避的決定

(1)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在三日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決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決定迴避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退出本案審理;迴避申請被駁回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繼續本案的審理。對不服駁回申請的決定設置了救濟程序,即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在《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範之中,規定了院長、審判長、以及其他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相關當事人發現自己需要回避之後,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向法院提出迴避的請求。該請求被受理之後、法院作出決定之前,被申請回避的當事人,需要暫停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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